历史视野中的当代村规民约与农村社区治理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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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20年来,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对村规民约社会治理积极作用的认定,全国各地探索运用村规民约推进社区治理的实践愈益丰富。与此同时,学界对村规民

近20年来,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对村规民约社会治理积极作用的认定,全国各地探索运用村规民约推进社区治理的实践愈益丰富。与此同时,学界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也逐渐升温。法学界侧重于讨论村规民约在制定和实施中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其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1][2];政治学界关注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的关系;社会学者较多关注村规民约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过程与机制[3];人类学界秉持生物——文化整体观,关注民间社会不同类别规约的自然生态基础与社会文化适切性,着重探讨生态、仪式、权威、文化传统等问题[4-6]。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较多研究者将村规民约理解为农村社区居民共同制定与遵守的约定、规范[7]。譬如,有学者将村规民约界定为“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制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和”[8]。将村规民约仅理解为一种规范,显然无法理解其历史渊源,无法理解其作为一种基层自治手段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也无法理解其作为当代社区治理工具的社会文化意义。本文拟先简述村规民约发展演变的历史,论述其在传统中国双轨政治中的角色,然后重点审视20世纪以来村规民约的兴衰过程,阐释被纳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当代村规民约的特征和发挥作用的条件。

一、村规民约的历史演进

将村规民约置于中国长期的历史中考察就会发现,村规民约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变迁过程。若将成百上千年前的村落视作人们共同居住、休戚与共的共同体,在帝国皇权不能直接到达的地方,那些处理各家户关系、维系某一群体或村落社会秩序的约定俗成的规则、风俗习惯、纠纷解决方式就构成了最初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经过成百上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在北宋年间形成了一套拥有较为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的乡约制度[9]。北宋煕宁九年(1076年),当儒士吕氏兄弟在陕西蓝田推行乡约之时,这是一种典型的在县以下村落推行的地方自治制度。在民族学家胡庆钧看来,乡约是对当时施行的保甲制度的一个反动和补充[10]。它是开明绅士的一种具有乌托邦式的地方治理实践,也是乡村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约正的角色由士绅亲自来担任,负责讲解约文,感化约众。吕氏乡约的条款主要包括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以及罚式、聚会、主事等相关制度。乡约只有约正一至两人,由公认的刚正不阿的人来担任。吕氏乡约特点有四:以乡为单位,由人民公约,可自由参加,有成文法则[11]。但是吕氏乡约缺乏真正的底层基础,其前后维系的时间并不长。

明嘉靖之后,乡约逐步成为正式的国家法令与规条,由官方主导,自上而下,强迫民众参加。后世的乡约逐步加入了圣训或圣谕,乡约逐步成为宣讲圣谕的御用工具。明朝末年,陆世仪(号桴亭,1611-1672年)所著之《治乡三约》一书的理论价值为社会学家杨开道所称道。依陆氏所论,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是一纲三目、一虚三实、相辅而行,相互为用的关系[12]。但是,这套理念并未真正付诸实践,而成了“空中楼阁”。

明代的乡约制度完成了从民间性到官方性的转变,乡约由民间的自治组织演变为吏治的工具。清朝历代皇帝表面上都大力推行乡约,但变成了单纯的圣谕宣讲,缺少必要的物质生活基础,而沦为官治的工具[13]。杨开道曾引述同治五年(1866年)《仁寿县志》(四川眉山市)中有关乡约的仪式过程。其中,康熙十六条圣谕和雍正圣谕广训是仪式宣讲的主要内容。

每月朔望日,择宽洁公所,设香案。届时县中文武官俱至,衣蟒衣,礼生唱,序拜,行三跪九叩首礼。兴,退班,齐至讲所,军民人等,环立肃听。礼生唱,恭请开讲,司讲生诣香案前,跪,恭捧圣谕登台,木铎老人跪,宣读毕。礼生唱,请宣讲圣谕第一条,司讲生按至讲毕而退[14]。

从中可以看出,乡约活动只是官方的例行公事而已,早已远离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

村规民约在发展成为民间的一种自治制度之后,有两个关键问题显得愈发重要。一是如何让村规民约被村民认可并拥有较强的效力;二是如何协调村规民约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村民民约的倡导者们认识到规约公议、村民自愿加入是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基础,一些规约文后还附列首倡者和参约者姓名。同时在条文中约定惩罚、奖赏的内容以提升村规民约的效力。此外,制定和宣讲约文以及实施惩罚、奖励的各种集会和仪式,也可以发挥村规民约的社会教化功能。对于第二个问题,古人已经注意到地方自治规约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区别,社区或族群内部能够解决的问题往往诉诸于村规民约或道德教化,而对于一些重大违法犯罪问题,则需借助国家的力量予以解决。一些规约中明确一些行为会被“送官究治”,一方面增强村规民约的惩戒性和震慑性,一方面也区分了自治规约与国家正式法律的区别。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113/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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