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本质与自主 ——哈贝马斯对自由优生学的

来源:人类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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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导 言 随着生物工程和医药技术的发展,相关的伦理边界问题也在不断地增加。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以下简称为PGD),该技

一、导 言

随着生物工程和医药技术的发展,相关的伦理边界问题也在不断地增加。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以下简称为PGD),该技术可以对试管内受精的人类胚胎进行基因检测。在德国,1990年颁布的《胚胎保护法案》 (以下简称为ESchG)对人类胚胎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规制。但鉴于1990年时还没有PGD的临床应用,因此ESchG中并没有针对PGD的条款。①艾伦·汉迪萨德介绍了1990年PGD的首次成功临床应用。参见Alan Handyside, “Pregnancies from Biopsied Human Preimplantation Embryos Sexed by Y-Specific DNA Amplification”, Nature, Vol. 344, 1990,pp. 689—796。由此,法庭便不得不自行决定在何种程度上PGD可适用ESchG的一般性规则。2010年6月,德国联邦高等法院的决定认为,PGD在原则上并不与ESchG的规定相抵触,但该技术只能被用来发现严重的基因缺陷;基于如性别、肤色等具体的特征对胚胎进行筛选,则不被允 许。

相比之下,在美国就缺乏这方面的监管限制。因而,非医疗目的的筛选标准并没有被禁止,例如性别。在同样背景下,英国生殖生物学家艾伦·汉迪萨德(Alan Handyside)提出:父母应该自己来决定孩子的特征,尤其是那些具体的特征,例如智商;但是用直接的基因干预的方式来改变智商过于复杂且难以有效控制(假设将来同样如此)。②Alan Handyside, “Let Parents Decide”, Nature, Vol. 464, 2010, pp. 978—979.

对于这样一种自由主义观念③布坎南等人把这类观念称为“个人服务模式”,参见Allen Buchanan, From Chance to Choice, Genetics and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12ff。的批评意见认为,这类技术跨越了人类本质的边界,因为它以一种令人反感的方式对后者进行了篡改。这种批评隐含了一个问题,即“人类本质”这个概念是否确实具有为生物技术设定伦理边界的能力。此外,这个概念也尤其质疑了那些认为在自然和道德之间存在明确区分的伦理学探讨。这方面,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观点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并引起了大量关注,可参见他在2001年发表的《人类本质的未来》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一文(该文的德语版还有一个副标题:“我们正在迈向自由优生学 吗”)。

二、基因工程与异化决定

在上述文章中,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后形而上学思想能为基因干预的伦理学做些什么?他预言道:“一开始,普通民众、政治家和议会将倾向于认为,如果这样一种PGD技术被限定用来诊断为数不多的几种明确的且严重的遗传性疾病,那么这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是可以被允许的。”④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Oxford: Blackwell, 2003, p.18.这与2010年6月德国联邦高等法院作出的决定是一致的。哈贝马斯还提出,跨出这步后,接下来那些为了预防基因疾病的基因干预技术也将合法化,这便踏进了一块处于消极优生学和积极优生学之间的灰色地带。哈贝马斯指出,我们所面临的是一种两难的挑战,在优生领域中,迫切需要一道明确的边 界:

在那些边界变化不定的情境中,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去划出并捍卫一条清晰的分界线。①Jürgen Habermas, The Future of Human Nature, p.19.

由此,哈贝马斯的《人类本质的未来》便可理解成一次尝试,即试图为基因干预技术划出一道伦理边界,这也是后形而上学能为生命伦理学去做的。本文认为,哈贝马斯达到了这一目标,却偏离了其一贯坚持的义务论伦理学的路 径。

首先,有必要指出的关键是,哈贝马斯把基因工程(PGD)的伦理问题与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区分开进行讨论。理由有二:一方面,对于道德,哈贝马斯坚持的是主体间性的和面向语言的立场,这意味着人的尊严不能被理解为是任何特殊实体的内在属性;另一方面,就像其一贯表明的那样,哈贝马斯相信,对生命伦理问题的回答必须在世界观上是中立的,即摆脱了任何形而上的假设。但对胚胎道德地位的探讨无法满足这一中立性的要求,于是他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 径。

哈贝马斯的核心观点认为,通过基因评估的方式对胚胎进行选择,或者对胚胎进行基因修改意味着对人的一种新的控制形式,它破坏了人的自主,损害了其作为道德能动者来行动的能力。哈贝马斯称之为“反异化决定(alien determination)的论点”②Ibid., p.86;此外,哈贝马斯也曾用过“异化的共同作者身份(alien co-authorship)”来表达同样的意思。。

文章来源:《人类学学报》 网址: http://www.rlxxb.cn/qikandaodu/2020/1229/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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